坐落于福建泉州市鲤城区通政巷4号的苏廷玉故居,以五进五开间、燕尾脊结构官厅为主体,占地面积约平方米,是一座具有百年历史的清代总督府邸,也是泉州市目前面积最大、保存较为完整的官邸。
年10月8日,一直居住在菲律宾的苏廷玉故居现产权人——来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法院,起诉泉州某文化公司,要求其立即搬出故居,将房屋交还,并赔偿房屋占用期间的租金。这场诉讼,使得围绕这座百年总督府产生的产权、使用权归属等问题进入人们的视线。昨日,从鲤城法院传来好消息,法院调解产权人与文化公司重签合同,保护古建与产权人权益实现了“双赢”。
故居曾经几易其“主”
苏廷玉(—年),字韫山,泉州府同安(今属厦门翔安区)人。嘉庆十九年(年)登进士第,钦点翰林庶吉士,曾任四川省按察使署布政使、总督加兵部侍郎衔等职。苏廷玉卸任回到泉州居住后,捐修泉州考亭、文昌庙、尊经阁,撰书(写)《觉世真经》、《泉州府学明伦堂立匾记》等,弘扬先哲,激励后学。
沧海桑田,其故居也经历了从辉煌到衰败,再到重生的兴衰变化。
年,刚刚成立的泉州市某部门(泉州某国有企业前身)急需一处办公场所,便向苏廷玉故居原产权人胡某朋租赁该房屋。房屋出租后,由于自己长期居住在菲律宾,胡某朋便将房子全权委托给亲戚林某雄代为管理。年,因原有房屋面积不够使用,该部门在房屋土地范围内新建了一栋二层“综合楼”。
由于交通不便、沟通不畅等原因,自年之后,产权人和代管人长期对苏廷玉故居缺乏有效管理,而该部门也改制为某国有企业,办公场所迁至丰泽区,成为苏廷玉故居的实际代管人。年,该国企将讼争房屋转租给泉州某文化公司。此时,苏廷玉故居已出现砖墙倒塌、梁柱腐蚀等破败现象。
泉州某文化公司承租后,投入资金以“修旧如旧”的方式对苏廷玉故居进行修缮和建设,并进行文化推广及经营,使得苏廷玉故居所蕴含的历史文化价值得以较好展现,成为弘扬闽南传统文化和海丝文化的新平台。
涉案三方既是原告亦是被告
故居再度焕发新活力,但一直潜在的产权、使用权归属等争议也终于显露出来。年10月8日,一直居住在菲律宾的苏廷玉故居现产权人——胡某辰(原产权人胡某朋二儿子)、王某芳(胡某朋大儿子之妻,其丈夫已去世)来到鲤城法院,起诉泉州某文化公司,要求其立即搬出故居,将房屋交还,并赔偿房屋占用期间的租金。
得知自己被起诉后,泉州某文化公司将上述泉州某国企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随后,该国企也呈上一纸诉状,请求确认其盖的二层“综合楼”属自己所有,并要求胡某辰、王某芳支付公司自年租用该房屋后,用于修缮、维护的费用共计10万元。
现产权人、承租人、实际代管人,三方既是原告又是被告,三起案件犹如一团乱麻,错综复杂。如何厘清各方关系?又该如何审理才能妥善化解这起复杂纠纷呢?
多番调解维护故居完整
苏廷玉故居等一座座历史古建筑是泉州古城记忆和文化底蕴的集中体现,鲤城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坚持故居保护与各方合法权益兼顾的工作思路,秉持调解优先的原则,以期达到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目的。
鉴于三起案件均围绕苏廷玉故居的租赁使用问题而引发,为减轻各方诉累,提高诉讼效率,鲤城法院决定将三案合并审理。同时,为了解实际案情,承办法官多次前往苏廷玉故居进行实地调查、勘验,走访多位闽南文化保护领域专家、学者,并前往泉州市档案馆、泉州市图书馆、华侨大学图书馆等地查阅相关档案和地方志。
经过调查,承办法官发现,涉案文化公司在古建筑修缮、闽南传统文化推广上具有一定的经验和实力;而两名现产权人长期居住在国外,且经济条件并不宽裕。
为维护苏廷玉故居的完整性,充分挖掘其深厚的历史文化资源,综合考量、权衡各方利益,鲤城法院多次组织各方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并召集现产权人从菲律宾回国,与现承租人及相关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次释明法理、讲明情理,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彻底解决了长期未决的纠纷。
年1月7日,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签署了调解协议。根据协议,现产权人胡某辰、王某芳与上述文化公司重新签订15年的租赁合同,各方放弃其他诉求。协议签署后,各方当事人的手紧紧握在一起,表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新闻观察
司法助力古城保护与发展
1月14日,承办法官再一次来到苏廷玉故居,对案件进行回访。涉案文化公司创意总监秦某表示,纠纷顺利化解后,下一步,公司将对苏廷玉故居进行统一规划,把其打造成展示泉州古城文化的新地标。
泉州市文物保护研究中心原主任陈鹏鹏表示:“苏廷玉故居一案成功调解的经验,对今后处理泉州古城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类似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近年来,泉州着力古城保护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围绕古建筑、老民居产生的权属纠纷也不可避免地增多。鲤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探索所有权与使用权的适度分离,让市场活力依法依规地注入古城保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