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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11 17:01:00

11月5日上午,在《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开幕之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指导、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组织评审的首批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在武汉发布,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检首批12个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河口湿地保护区)位于泉州市泉州湾内湾,保护区内包括涂滩、水域、林地等,总面积达.84公顷。渔民柯某某在未取得使用海域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保护区核心区内围堰养殖,养殖面积达14.79亩。年3月,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柯某某立即停止无证用海、违法养殖的行为。截至年6月,河口湿地保护区内围堰养殖违法行为仍未被纠正,湿地生态环境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年6月,丰泽区检察院在开展“强化湿地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遂于年6月21日立案。经调查核实,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作为河口湿地保护区丰泽辖区的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致使涉案海域湿地生态环境受到侵害。年7月10日,丰泽区检察院向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依法查处。该局于年9月10日作出书面回复称:年3月22日、8月13日已向柯某某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退出无证养殖的通知》;现已完成鱼塘面积测量,发布退出养殖公告并制定出台补偿方案。年12月,检察机关在跟进调查中发现,柯某某围堰养殖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受损海域仍未恢复原状,湿地生态损害状态仍在持续。

年12月13日,丰泽区检察院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依法全面履行对14.79亩海域被非法占用的监管职责。年2月19日,丰泽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查,发现涉案鱼塘三面土石结构的围堰尚未拆除,水面上部分养殖设备仍存在,未恢复海域原状。年3月7日,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柯某某围堰得以全部拆除,受损海域恢复原状。

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丰泽区政府开展专项行动,出台《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养殖渔池清退补偿方案》,促成户渔民获得海域补偿款,清退宗围堰养殖,退还侵占的保护区湿地多亩,湿地生态得到有效保护。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组织泉州沿海岸7个基层检察院共同成立“护卫泉州海岸线检察联盟”,推出“破坏沙滩岸线专项整治行动”“强化湿地保护”等七个联动活动,合力构建海洋生态立体联动的司法保护体系。

截至年10月,环河口湿地保护区检察机关共督促治理被污染湿地.49亩,督促清理、回收固体废物、生活垃圾.8吨,追偿环境损害赔偿金、治理环境费用.万元,开展增殖放流,放流鱼虾苗1.16亿尾,花蛤苗万粒。

同时,泉州市检察院与泉州市湿地管理处建立湿地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建成面积达平方米湿地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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