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泉州市首部城市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法规,《条例》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各种行为作了详细规定。那么,新规施行半年来取得了哪些成效?相关部门采取哪些举措对《条例》进行贯彻落实?近日,记者进行了采访。□泉州晚报记者吴志明/文泉州市城管局/供图
执法人员对占道经营进行劝导
案例
私自张贴5张小广告一公司被罚款元
今年5月20日,鲤城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鲤城区常泰街道都坪路路边电线杆上张贴着5张小广告,影响了市容形象。执法人员仔细一看,是某公司的招聘广告,当即通过广告上的电话联系了该公司。随后依据《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因举办会展、节庆、文化、公益宣传等活动,确需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等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的期限到期后及时清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或者未及时清除张贴、悬挂宣传品等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入店宣传“门前三包”责任制
多次擅自店外经营小吃店被顶格处罚
今年以来,丰泽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丰泽区观音路某小吃店多次擅自店外经营。经劝导无效后,今年4月13日,该局对该小吃店作出“责令改正,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6月2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铺再次在店外进行违法经营。根据《条例》规定,该局于今年6月15日对该店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元的顶格处罚。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或者在店外放置、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店外经营或者店外放置、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对滴洒漏进行调查
部门
开展专项治理半年立案起
记者从泉州市城管局法规科了解到,《条例》自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截至7月18日,鲤城、丰泽、洛江、泉港4个区城管局共立案起,罚款金额共元。按类型划分,其中渣土车“滴洒漏”起,占道经营起,违规饲养家禽19起,店外经营43起,共享单车乱停放2起,张贴、散发小广告39起,乱倒垃圾8起,携犬只未带牵引绳10起,挖掘城市道路2起,未及时修复户外设施2起,乱堆物料2起,晾晒物品1起,违规设置户外广告4起,未履行“责任区三包”14起,未设置围挡2起,砍伐树木1起,修剪树木1起,噪声扰民4起,违规装修2起。
泉州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实施以来,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广泛开展宣传,通过开展讲座、进行考试及知识竞赛等方式,完成领导干部、执法人员轮训工作;发挥媒体、公益广告牌、LED显示屏等社会宣传阵地作用;在广场、公园等设置普法点,为群众答疑解惑;发动群众参与曝光违反《条例》行为,并予以奖励。同时出台一系列相关规定,完善配套制度。
为推动《条例》落到实处,各县(市、区)针对城市管理短板和弱项开展了专项治理,逐步提升城市市容环境依法治理水平。先后开展共享单车、占道经营、渣土车、流浪犬只、餐饮油烟污染、噪声污染、农贸市场、生活垃圾分类等专项整治行动。
措施
延伸考评区域增加考评内容
泉州市考评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施行后,他们对考评做了一些调整,首先是考评区域再延伸,在原有考评区域上,拓展将洛江区双阳街道全部区域纳入考评,同时要求中心城区建成区外实施城市管理的县(市、区)区域参照执行。其次是考评方式再完善,在原有单项常规考评和专项考评两种方式的基础上,新增网格考评、巡查考评、差异化考评等3种综合考评方式。
此外,还对考评标准再优化,增加了考评内容,将《条例》的市容环境卫生、噪声污染、占道经营、生活垃圾分类、农贸市场、养犬管理、户外广告等七大专项整治行动涉及的流浪犬、油烟排放、共享单车乱停放、高音喇叭、占道经营等,以及创卫、创城涉及的活禽售卖、厕所、“四害”防治等列入考评内容。还优化了考评标准分值,对原考评标准的分值进行梳理分析,针对考评对象反映较强以及现场考评较不合理的扣分值进行优化调整,将不同项目的相同考评内容的扣分值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