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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2/25 1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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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网11月13日讯(记者颜雅婷)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12日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泉州市第五部实体法《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泉州市在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致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城市治理顽症难题,立良法促善治,进一步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作为民营经济大市,近年来,随着泉州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对城市容貌、公共卫生等有了更高要求,对提升城市品质有了新的期盼。即将施行的《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指示精神,从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的实际出发,着力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坚持总结经验和引领推动并重,建立了多层次的管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格局。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良法,还要有善治。为推动制度优势加快转化为治理效能,进一步构建整洁有序的城市市容环境,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要求各级各部门抓紧理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体制机制,推进落实《条例》的配套制度和基础性工作,抓紧划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定共享单车(电动车)管理办法、便民摊点管理规范等,确保《条例》实施后无障碍落地;要深入开展《条例》普法宣传,让《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会上,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人以及鲤城区、丰泽区、晋江市、安溪县政府分管领导作表态发言。

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引领作用,出台《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推进泉州市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共建共治共享打造高颜值宜居泉州

泉州市健全城市治理体系,推动城市更加宜居宜业。(陈起拓摄)

泉州网11月13日讯(记者颜雅婷)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要求“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今年9月29日,《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贯彻《建议》的精神,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高颜值,百姓生活美。近年来,泉州市委、市政府围绕卫生考评、市容提升、垃圾管理等重点开展各个专项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市容和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市人大常委会将泉州市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并结合管理实践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以拓展提升,进一步完善了泉州市城市管理的制度体系,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立法背景回应群众关切健全城市治理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依法治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城市治理顽症难题,努力形成城市综合管理法治化新格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同时,随着城市功能的逐步完善、老百姓生活水平的稳步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卫生意识普遍增强,对城市容貌、公共卫生、执法监督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经市委研究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今年立法计划的首要审议项目,并按照市委的部署要求有序开展立法工作。

《条例》着力解决上位法没有解决或不宜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健全泉州市城市治理体系,推动城市更加宜居宜业,“这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提高城市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阳春表示。

立法特色坚持人民至上凸显共建共治共享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泉州获得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城市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法规,其涉及面广,立法过程更具挑战性。

为使这部关系民生的重要法规“立得好、行得通、真管用”,市人大常委会着力发挥立法主导作用,从法规起草、调研论证、修改完善、审议通过等各个环节,充分发扬民主,问计于民,实现了立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深入调研论证妥善处理“公”与“私”

“‘人民’是‘十四五’规划的主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最终都要落实到‘人’这一主体。”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郭培明表示,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指示精神,注重以人为本,实行开门立法。据悉,该《条例》征集到的意见建议为开展立法工作以来最多的一次。

“调研中,不少市民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晾晒衣服、饲养烈性犬、公共楼道堆放杂物等行为该如何规范,提出疑问。”郭培明介绍,《条例》强调规范公民个人的行为,在实际生活当中,当公民的个人行为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时该如何平衡,成为此次立法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为此,立法人员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召开论证会,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顾问专家征求意见,妥善处理“公”与“私”,明确这些影响城市环境、城市形象的行为“不可为”。同时,对个人在城市建成区养鸡、养鸭,占道经营等行为划分边界。“这样一来,既维护了城市环境的公共利益,设置禁止或者限定性规定,又兼顾居民生产生活的合理需求,突出人性化管理。”据悉,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大到一个句子,小到一个标点符号,立法人员都反复斟酌,着力破解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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