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以需求为导向,按照“新市民、小户型、低租金、利职住、长租期”统筹谋划发展保租房,到年,全省计划新建改建保租房36.5万套(间)以上。
面向新市民主打小户型
根据《意见》,福州、厦门、泉州等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作为重点发展保租房城市,坚持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大力发展保租房。“十四五”期间,福州、厦门新增保租房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总套数的比例应力争达到30%。全省其他有需求的市、县,以租赁补贴为主,重点盘活存量资源,稳步发展保租房。
保租房重点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体,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条件。支持用人单位集中申请,其中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租房,保障对象可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园区职工需求。
保租房以小户型为主,新建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已经开工或建成的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户型大且不适合改造的可按间出租。
方便通勤租金低于市价
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先利用位于城市中心区、产业园区、医院、学校、商业综合体等租赁需求多的区域存量土地、房屋建设保租房。对于新增住宅用地可以采取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一定比例的保租房方式,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进行保租房空间布局和用地规划。福州、厦门、泉州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发展城市,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租房。
《意见》要求各地建立租金管控机制,保租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城市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实行整体确权不得交易
在保租房的供给方式上,《意见》提出房源筹集途径多元化。福州、厦门、泉州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发展城市,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租房,其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租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租房;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租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方式发展保租房。全省其他有需求的市、县,可利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配建,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以及鼓励在产业园区按照租赁住房用地统一建设发展保租房。
《意见》特别明确,新建保租房项目实行整体确权,不得办理分户产权,并在不动产权属证明书上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房屋及土地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保租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各地要出台保租房项目整体转让或主要投资人转让股权等权属转让的管理细则,确保转让后原保租房性质、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
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
《意见》积极引导多方参与发展保租房建设,促进市场主体与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业园区等有发展保租房需求的合作主体对接,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租房建设供应,支持专业化市场主体参与保租房建设运营管理。
对保租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租房,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