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福建多地发布通知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和月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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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近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关于调整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号),主要内容及相关事项如下:
调整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元,不超过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下限保持不变,仍按照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元执行;若本年度内福建省政府公布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新开户的缴存单位及其职工或已缴存单位新开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应按照新的标准执行。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合计为元,下限合计为元。
职工缴存基数如何确定。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的当月工资或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单位应如实统计、申报职工工资总额,严格执行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限高保低”政策。
调整缴存基数业务办理渠道和时间。年7月1日至8月31日,缴存单位可到住房公积金的开户银行服务网点柜面申请办理或登录福州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线上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厦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年度(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简称“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且不得高于元,不得低于元。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执行。
2.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
3.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简称“缴存比例”)
1.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简称“月缴存额”)
1.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2.月缴存额上限为元,下限为元。
二、办理方式
(一)线上办理: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的单位,可登录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gjj.xm.gov.cn)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二)银行办理:单位经办人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单位所有汇缴人员均应列入)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业务网点办理。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还应提供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关于降低缴存比例的决议书。
三、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施行。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应在7月份汇缴前完成。单位在按本通知要求完成调整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莆田
遵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现就莆田市-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年度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年度为: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
二、缴存比例
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高于12%,且不低于5%。
三、月缴存工资基数
-年度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的上一年度年工资总额÷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月份计算)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号)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市辖区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莆田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莆政办[]47号)文件的规定计算。
四、月缴存额测算
月缴存额为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之和。单位与职工个人实行同一个缴存比例,计算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时,其金额四舍五入保留至元。
计算公式:
职工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职工月缴存额
五、本年度汇缴“限高保低”标准
(一)根据莆田市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年莆田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元。
(二)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为元(元×3倍=元),最高缴存比例12%,最高月缴存额为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元/月。
(三)单位及其职工最低月缴存基数,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6号)执行。即:市本级、仙游县、城厢区、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湄洲湾北岸、湄洲岛辖区单位及其职工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元,最低缴存比例5%,最低月缴存额为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79元/月。
六、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事项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统一为16%(8%×2),其他事项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七、具体要求
(一)核定时间:年7月1日-年8月31日。仙游县辖区行政事业单位核定时间为年12月31日-年1月31日。
(二)核定方式:年度汇缴基数调整采用“柜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操作详见“单位年度汇缴基数调整办理说明”。
(三)核定次数:单位每年在网上只能办理一次基数核定。如出现错误需重新核定的,须采用“柜面申请”方式重新申请核定。
(四)单位应如实统计职工工资总额,严格按照标准计算职工的月缴存金额,并按月、按时、足额汇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职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核定后,在规定的汇缴年度期间内,不得变更。
(五)单位汇款:单位按照核定后的月缴存金额,进行汇缴。一是单位在汇缴住房公积金时,需注明“单位公积金账号#汇缴年月”,否则无法及时入账,资金将原路退回;二是单位已经签约《住房公积金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扣款协议》,每个月15日前在开户银行备足款项以便划拨。
(六)单位未能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将严重影响本单位职工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正常办理。
(七)缴存单位应及时为退休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不得为已达到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办理新增开户手续。
(八)如果有关单位认为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需要,不宜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网上业务办理,可向该中心申请关闭本单位及所有工作人员的网上业务办理权限。
八、咨询电话
1.直属管理部(含荔城、城厢、北岸、湄洲岛)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号市建行2楼,联系-
2.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综合窗口: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公积金综合窗口,联系-
3.仙游管理部:仙游县八二五大街仙游县建行5楼,联系-
4.涵江管理部:莆田市涵江区新涵大街号涵江建行4楼,联系-
5.秀屿管理部: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秀屿建行二楼,联系-
三明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3部门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闽建金〔〕3号)和三明市统计局提供的年全市在岗职工工资数据,经研究决定调整三明市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一)月缴存工资基数标准。年度(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下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定〔〕1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37号)的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按规定统计职工工资总额,认真计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经核定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各单位应将核定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限高保低标准。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继续实行“限高保低”政策。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年三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的3倍(元);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年三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的0.3倍(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缴存比例标准。年度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上限为各12%,最低缴存比例下限为各5%。
(二)缴存比例调整。缴存单位可于月缴存工资基数年度核定时,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调整。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向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低于下限)或者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期限为一年,由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限额
(一)最高月缴存额。年度,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元(元×12%+元×12%)。
(二)最低月缴存额。年度,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为元(元×5%+元×5%)。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口径
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口径如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职工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额×职工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额×单位缴存比例
职工月缴存额及单位月缴存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元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五、缴存工资基数审批核定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进行调整,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核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央、省驻明单位、国有企业应实现全员覆盖,为本单位职工(含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泉州
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精神和市统计局统计公报,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45号),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12号)文件规定,现将年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一、上限标准
年泉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元÷12×3=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为×12%+×12%=元(四舍五入)。
二、下限标准
(一)年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含台商投资区)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5%+×5%=元。
(二)年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5%+×5%=元。
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泉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高于泉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实际月平均工资。
三、执行时间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7号)文件规定,泉州市执行上述缴存基数及上下限标准的时间为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
四、有关事项
各单位经办人员可到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