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政文[]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
年3月12日
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我市影视产业发展,提升我市影视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结合泉州实际,提出我市影视产业发展扶持措施如下:
一、鼓励投资设立影视企业。建设影视拍摄基地,发展影视园区,支持本市企业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后期制作基地或影视产业园区。园区或基地、影视小镇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影视企业落户我市。在我市新设立的影视企业,自缴税年度起,前2年、再3年分别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负责人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存量影视企业自年起按其年度增量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
知名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在我市设立工作室,开展创作、设计、制作、策划等工作,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可以约定提供一定面积的场所供其使用,可以约定由所在地政府按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
三、奖励优秀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对反映泉州题材、讲述泉州故事影视剧本获得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资助的,按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奖励;完成拍摄并正式公映的优秀影视剧本再给予奖励30万元。单个剧本最高不超过万元。在泉州影视企业、工作室、个人售出剧本的,按其对应应税行为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
对泉州影视企业或在泉工作的剧本创作者创作的影视剧本,拍摄成品已获公映(发行)许可的,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20%给予创作者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泉州影视企业购买反映泉州题材的影视剧本(经制作播出后),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5%予以购买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
四、鼓励在泉州设立影视服务企业。新设影视服务企业的,可以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奖励、再3年减半奖励;影视服务企业引进影视剧组、影视资源,在泉州实际拍摄周期累计超过5天的,由所在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负责协助支持,并可以每天给予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8万元(需影视作品上映后方可申报领取)。
外地影视剧组来泉取景,拍摄带有可辨识的泉州外景影像且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影视剧,影视作品上映后,票房达到0万元或完映3个月后豆瓣评分达到7分及以上的,按实际播出每分钟给予1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五、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持的我市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5%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万元。
六、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在泉州设立发行机构从事发行工作。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作为前三出品方出品的影视作品(只认定1家泉州企业,且股权占比不低于20%,并实际产生业务收入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我市出品企业一次性奖励:
电影进入影院公映,票房0万元以上的,按票房的1%给予奖励,单部影片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万元;电影进入央视六套黄金时段(20点~22点,下同)首播的,奖励30万元,其他时段首播奖励20万元。
电视连续剧(9集及以上)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5万元,最高不超过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万元;在央视其他时段或知名的、有影响力的省级上星频道(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广东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万元。电视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或纪录片频道(九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万元。
专供网络平台播出的网络电影和连续剧,在优酷、爱奇艺、搜狐视频、腾讯视频、PPTV聚力等国内重点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企业与视频网站分账金额达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分账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部作品最高奖励万元。
七、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影视作品,按照发行实际成交价格的5~10%给予出品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
八、在泉州举办由国家部委(局)、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影视节展活动并经报备,按场地租金、会展费、宣传费等费用的80%给予补助,最高每场不超过万元。
九、影视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6号)规定,享受住房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和研学资助等优惠。
支持在泉高校积极引进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影视教育教学资源,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对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并注册我市的影视培训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推荐和培训的学员经考核合格后,实际参与影视作品拍摄1部及以上,按元/人给予培训机构和大中专院校一次性奖励。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万元,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影视机构组织参加在泉州的影视服务技能培训的,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按每人元标准给予影视机构培训补贴。影视从业者参加在泉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按每人元标准给予个人培训补贴。
十、对经确认为重要的影视园区建设、重大题材的影视项目、重点影视人才培养、影视企业职工购房等,可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扶持。
十一、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文改办、文旅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