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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灵秀镇关于
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的申报通告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奖励扶助条件: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基本条件
1.本人为本市户籍的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出生于年1月1日以后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二)特别扶助申报基本条件:
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基本条件:
1.本人为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人员除外;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出生于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55周岁。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
请符合基本条件的对象,在达到年龄的前一年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特此通告。
港塘村委会
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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