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记者曾小琴
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今日下午,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住房租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已注册登记的应填写住房租赁企业基本情况自查表,报送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住房租赁坚决杜绝“高进低出”“长收短付”“违规租金贷”等行为。
多部门将联合
查处排查住房租赁企业
泉州市住建局相关科室人员介绍,近年来,外省多地出现长租公寓企业卷款跑路的现象。针对这一现象,该通知旨规范泉州房屋租赁企业经营行为,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租赁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据了解,长租公寓,是近些年新兴的一类房屋租赁形式。专门的长租公寓运营公司租下城市中业主闲置的房屋,重新装修改造并且配套相应的家电家具等基本设施后,再对外出租。长租公寓企业通过较高的价格,从房东手中收房子,转手却以较低的价格出租给租客,借助高收低租的交租方式,与各种互联网小贷公司合作,为租客提供为期一年或更久的租金,让租客可以一次性交纳租金。租客以为按月交租,其实是按月还贷。长租公寓一次性收取的租金,为其经营扩张或其他投资积累了源源不断的资金。一旦企业经营不善出现跑路,将导致房东收不回房租,广大租客面临房财两空,还要归还租房时欠银行或者是小贷公司的租金贷款的悲惨境遇。
通知称,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合协作,及时摸排并掌握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情况,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规模过快、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住房租赁企业,应采取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方式,防范化解风险。
对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未进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上述职能部门将对经责令限期改正但不改正的,联合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住房租赁从业人员
不得自行承接住房出租
房屋租赁企业,应实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共享租赁住房信息,包括房屋业主信息、租住人员信息及联系电话等数据。租赁中介机构在促成合同成交时,应告知租赁双方及时前往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企业若发生经营困难的,应及时向总公司(母公司、总店)报告情况,寻求自救渠道;同时主动向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寻求力量协助处理群访事项。
各租赁企业要建立租赁纠纷处理机制,成立专门租赁纠纷调解小组,及时受理房屋租赁投诉,投诉量大的,应当做好房屋权利人、承租人诉求登记和情绪安抚,并做好纠纷处理后续跟进工作。
通知提出,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组织属地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自查,及时掌握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基本情况,并于每月1日将更新数据汇总上报泉州市住建局。
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从业人员,应自觉依法依规开展从业行为,不得通过自行承接住房出租、擅自提高租金、驱逐租客等违法违规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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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淳淳
审核:陈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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