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我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川建通告〔〕60号)规定的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年12月31日的,以及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年6月30日。
二、按照我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川建通告〔〕60号)规定的检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年12月31日的,以及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年3月31日。自年11月1日起,资质将到期的检测企业可申请资质延续。
三、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年6月30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五、各市(州)和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可参照本通告规定延续。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特此通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