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事故调查报告科学严谨、责任认定准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组织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等多位权威专家,召开第三方专家论证会,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评估论证,认为事故调查依法依规查实了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党委政府领导责任,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分析认定准确,事实清楚、客观公正。
经调查,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责任单位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将欣佳酒店建筑物由原四层违法增加夹层改建成七层,达到极限承载能力并处于坍塌临界状态,加之事发前对底层支承钢柱违规加固焊接作业引发钢柱失稳破坏,导致建筑物整体坍塌。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欣佳酒店及其实际控制人杨金锵无视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以及行政许可等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建设施工,弄虚作假骗取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责任长期不落实。相关工程质量检测、建筑设计、消防检测、装饰设计等中介服务机构违规承接业务,出具虚假报告,制作虚假材料帮助事故企业通过行政审批。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同时认定,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没有认真履行建筑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对欣佳酒店建筑物等长期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制止和查处,组织开展违法建设整治、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不力,严重失职失察。
福建省、泉州市国土规划部门,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执法不严格,行政审批把关失守,并对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公司、欣佳酒店违法建设、弄虚作假骗取行政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查处。
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对欣佳酒店建筑物违法违规建设、改建长期未予报告和查处,属地管理责任严重缺失;在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和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不认真不负责,存在明显漏洞和严重的形式主义。
鲤城区超越权限研究出台并实施特殊情况建房政策,违规审批同意建设欣佳酒店建筑物等大量违法建设项目;在治理违法建设历次重大专项行动中工作不负责任,放任大量违法建筑长期存在;在设置集中隔离健康观察点时忽视房屋建筑质量安全,草率决策。
泉州市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不到位,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审批建设项目情况失管失察,“打非治违”和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实不细,没有认真查处违建项目。
对杨金锵等23名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对事故涉及的有关公职人员,福建省纪委监委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了责任追究审查调查组进行审查调查;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对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和涉嫌腐败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福建省纪委监委事故责任追究审查调查组。有关公职人员的追责问责处理意见,福建省纪委监委另行公布。关于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
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的通报
经查,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赖开族、泉州市鲤城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财水、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原副局长张汉辉等7名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附件
追责问责名单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7人)
1.赖开族,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已退休,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陈财水,泉州市鲤城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年11月至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刘德礼,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站原站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张汉辉,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王柳彬,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大队原副大队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吴家晓,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大队一中队原指导员,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张惠良,泉州市鲤城区临江街道党工委原书记,年3月至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诫勉人员(42人)
(一)省管干部(9人)
1.王永礼,泉州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李建辉,莆田市委副书记、市长,年1月至年9月任泉州市政府副市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林瑞良,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张永宁,泉州市委副书记,年10月至年9月任泉州市政府副市长,年9月至年12月任泉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苏庆赐,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年6月至年6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洪自强,泉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7.黄阳春(女),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年7月至年6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区长,年6月至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8.刘林霜,年1月至今任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苏延辉,年1月至今任泉州市鲤城区委副书记、代区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二)泉州市管及以下干部(33人)
1.王连生,泉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钟文成,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林宇杰,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陈进平,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黄建奇,已退休,年8月至年10月任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郑良锋,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副处长,年6月至年3月任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审核科科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郭成宗,泉州市鲤城区政协主席、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年7月至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副书记,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调研员。
8.许宏程,晋江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年6月至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9.刘汉升,已退休,年12月至年8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黄向阳,泉州市鲤城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11.章新华,已退休,年11月至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2.吴碧林,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13.张翼,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14.刘平一,年辞去公职,年5月至年1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年11月至年5月任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张克曼,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6.李群宏,泉州市鲤城区建设工程质量站站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7.曾惠鑫,泉州市鲤城区住建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8.林鸿铭,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股股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9.陈辛生,泉州市鲤城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年5月至年10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20.陈德产,泉州市鲤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年10月至年12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21.林荣春,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2.曹伟,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3.郑智宏,泉州市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办科员,年5月至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常泰分队分队长,给予诫勉。
24.韩碧华,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常泰分队原代理负责人、分队长,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25.庄汉斌,泉州市公安局常泰派出所四级警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降衔)处分。
26.洪金坛,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大队三级警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降衔)处分。
27.林志群,泉州市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8.张伟,泉州市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10级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9.张一龙,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年11月至年5月任泉州市鲤城区纪委副书记,年5月至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0.倪著佳,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31.易文腾,泉州市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年3月至年2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办事处主任,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32.蔡炜生,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3.陈志勇,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上村社区居委会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来源:新华社、福建省纪委监委网站
主编:查炎平
责编:程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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